1.市商务粮食局权责事项统计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总计(项) | 行政许可 | 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 | 行政征收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检查 | 行政奖励 | 其他 | 备注 |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
1 | 市商务粮食局 | 40 | 5 | 15 | 2 | 1 | 3 | 14 |
2、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权限内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0条 | 市商务粮食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外资管理与经济协作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2 | 行政许可 |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审核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贵州省拍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 | 市商务粮食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流通业发展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3 | 行政许可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审核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 市商务粮食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流通业发展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4 | 行政许可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 | 市商务粮食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外资管理与经济协作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5 | 行政许可 | 成品油暂时歇业和注销、原址改扩建、经营资格撤销业务 |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推进成品油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4〕164号) | 市商务粮食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市场秩序与消费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6 | 行政处罚 | 典当行业未经允许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的处罚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88号)第64条 | 市商务粮食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典当管理管理办法》第64条 | 流通业发展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7 | 行政处罚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行为的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43、44条) | 市商务粮食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30条 | 市场秩序与消费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8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43、44条) | 市商务粮食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30条 | 市场秩序与消费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9 | 行政处罚 |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走私成品油的及擅自屐加油机或克扣油量的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43、44条) | 市商务粮食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43、44条) | 市场秩序与消费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10 | 行政处罚 | 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零售企业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43、44条) | 市商务粮食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30条 | 市场秩序与消费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11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07号)第42条 | 市商务粮食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2条 | 调控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12 | 行政处罚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及时支付售粮款被售粮者举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行为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07号)第44条 | 市商务粮食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4条 | 调控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13 | 行政处罚 |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07号)第44条 | 市商务粮食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4条 | 调控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14 | 行政处罚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07号)第44条 | 市商务粮食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4条 | 调控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15 | 行政处罚 |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07号)46条 | 调控科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6条 | 调控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16 | 行政处罚 |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07号)第45条 | 市商务粮食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 | 储备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17 | 行政处罚 | 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07号)第47条 | 市商务粮食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7条 | 储备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18 | 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员会令第5号)第28条 | 市商务粮食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29条 | 储备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19 | 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单位未拥有固定经营场地、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及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的,不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员会令第5号)第29条 | 市商务粮食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29条 | 储备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20 | 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事故的处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员会令第5号)第31条 | 市商务粮食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31条 | 储备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21 | 行政强制措施 | 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 | 市商务粮食局 |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 | 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调控科、储备管理科、市场秩序与消费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22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2、17条 | 市商务粮食局 |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2条、第17条 | 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调控科、储备管理科、市场秩序与消费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23 | 行政强制执行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2、17条 | 市商务粮食局 |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2、17条 | 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调控科、储备管理科、市场秩序与消费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24 | 行政检查 | 市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88号)第54条 | 市商务粮食局 |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88号)第54条 | 流通业发展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25 | 行政检查 |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30条 | 市商务粮食局 |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30条) | 市场秩序与消费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26 | 行政检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07号)第35条 | 市商务粮食局 |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07号)第35条 | 调控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27 | 其他类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初审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第16、17条;《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4]164号)第1条;《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黔商发[2011]95号)第21条 | 市商务粮食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初审申请,同时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初审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成品油零售初审经营许可证初审意见;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第23号)第16、17条 | 市场秩序与消费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28 | 其他类 | 典当经营许可证初审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11条 | 市商务粮食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初审或不予许可初审的决定;不予许可初审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46、51、54条 | 流通业发展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29 | 其他类 | 汽车加气站规划确认批复 |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汽车加气站规划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3〕160号)第2条;《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黔商发〔2016〕181号)第2条 | 市商务粮食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应上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应组织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建设、规划、安监、消防、环保、设计等部门和单位现场定点。如有必要,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审查时,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阶段: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立项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的,经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原因。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咨询评估、举行听证、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汽车加气站立项批复审查意见;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汽车加气站规划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第2条 | 市场秩序与消费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30 | 其他类 | 加油站、农村加油网点迁建许可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第23号)第21条 | 市商务粮食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加油站、农村加油网点迁建许可初审意见;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第23号)第21条 | 市场秩序与消费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31 | 其他类 | 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报 | 《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7〕130号);《2017年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公告》 | 市商务粮食局 | 1.信息填报阶段:外商投资企业每年根据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网上联合报告及共享应用”填报上一年的投资经营信息。2.信息确认阶段:各相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填报的信息进行查看、确认。3.出具回执阶段:对填报无误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具回执,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在网上打印。4.公示阶段:联合报告结束合,由商务部通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气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 《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7〕130号);《2017年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公告》 | 外资管理与经济协作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32 | 其他类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9条。 | 市商务粮食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对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登记备案,打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并盖章。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5条、第6条。 | 对外贸易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33 | 其他类 | 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 2005年第2号)第30条;《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的通知》(黔商发[2011]87号) | 市商务粮食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对审查合格的主体进行登记备案,打印《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登记表》并盖章。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 2005年第2号)第30条;《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的通知》(黔商发[2011]87号) | 流通业发展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34 | 其他类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7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 | 市商务粮食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对审查合格的经营主体进行登记备案,打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并盖章。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7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 | 流通业发展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35 | 其他类 | 成品油批准证书遗失补办业务 |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推进成品油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4〕164号) | 市商务粮食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县区商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审核。3.决定阶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直接出具审查意见,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到省商务厅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4.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推进成品油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4〕164号)第一条中第7条 | 市场秩序与消费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36 | 其他类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证书年检 |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推进成品油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4〕164号) | 市商务粮食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审查阶段:县区商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县区初审意见及其报送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将年检合格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年检结果和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 |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推进成品油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4〕164号)第一条中第8条 | 市场秩序与消费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37 | 其他类 | 汽车加气站经营批准证书年检 |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汽车加气规划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3〕160号 | 市商务粮食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所需检查材料; 2.审查阶段:县区商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县区初审意见及其报送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年检结果和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 |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汽车加气规划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3〕160号第二条 | 市场秩序与消费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38 | 其他类 | 成品油规划确认批准文件延期业务 |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推进成品油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4〕164号) | 市商务粮食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县区商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3.决定阶段: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直接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初审合格企业材料报省商务厅申请办理成品油规划确认批准文件延期业务,4.事后监管阶段:企业得到省厅批复后一年内需开展施工建设;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该批复自动失效。 |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的通知》(黔商发[2014]164号)第一条中第1条 | 市场秩序与消费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39 | 其他类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业务 |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推进成品油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4〕164号) | 市商务粮食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县区商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审核。3.决定阶段: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直接出具审查意见,初审合格企业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到省商务厅换发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4.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推进成品油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4〕164号)第一条中第2条 | 市场秩序与消费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40 | 其他类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登记备案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 市商务粮食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对备案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登记备案,打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登记备案》并盖章。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二章 | 市场秩序与消费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