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表 | |||||||||||||||||
序号 | 计划任务名称 | 监管事项 | 监管对象 | 开展频次 | 监管时限 | 检查方式 | 监管措施 | 监管主体 |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具体监管内容 | 监管对象范围 | 抽查检查比例 | 摇号方式 | 监管类型 | 设定依据 | 发现问题处置方式 | 是否联合监管 | 监管层级 | 牵头部门 | 协同部门 | |||||
1 | 全市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经营检查 | 成品油经营检查 | 重点监管 |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5.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批发、仓储企业提供); 7.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批发、仓储企业提供); 8.油库及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加油网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油库及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加油网点省商务厅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防雷、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
全市有合法资质的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企业 | 5% | 不定向 | 1年不少于8次 | 1月1日至12月31日 | 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贵州省成品油实施细则》 | 1.行政处罚 2.通报相关部门 3.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
否 | 市、县 二级 |
市、县二级商务主管部门 | —— |
2 | 全市汽车加气站经营行为检查 | 汽车加气站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 重点监管 | 1.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 《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要求的燃气供气协议; 4.营业执照 ; 5.质监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充装许可证;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汽车燃气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汽车燃气购销纳税凭证; 7.汽车加气站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8.汽车加气站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加油站(点)市商务局出具的批复文件(包括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
全市有合法资质的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 | 5% | 不定向 | 1年1次 | 1月1日至12月31日 | 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汽车加气站规划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1.行政处罚 2.通报相关部门 4.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
否 | 市、县 二级 |
市、县二级商务主管部门 | —— |
3 | 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行为检查 | 经营行 为检查 |
重点监管 | 1.经营资质是否合法; 2.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为是否规范; 3.“五大总成”销售处理情况是否规范; 4.是否存在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5.是否存在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其他情况; |
全市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100% | 不定向 | 1年2次 | 7月1日至12月31日 | 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1.行政处罚 2.通报相关部门 3.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
否 | 市、县 二级 |
市、县二级商务主管部门 | —— |
4 |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信息报告抽查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管 | 一般监管 | 是否存在违反《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行为 | 全市外商投资企业 | 5% | 不定向 | 1年1次 | 7月1日至10月31日 | 网络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 1.责令整改2.行政处罚 | 是 | 省、市、县三级 | 省商务厅 | 市场监管部门 |
5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 一般监管 | 1.发卡企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活动检查。 2.发卡企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内部控制检查。 3.发卡企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风险状况检查。 |
规模发卡企业 | 100% | 不定向 | 1年2次 | 1月1日至12月31日 | 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1.行政处罚 2.通报相关部门 3.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
是 | 市、县 二级 |
市、县二级商务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6 | 二手车市场检查 | 二手车市场检查 | 一般监管 | 1.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2.是否按期报送二手车流通信息。 3.是否按规定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税务)。 4.是否买卖不能流通的车辆(公安)。 |
全市二手车回收企业 | 100% | 不定向 | 1年4次 | 1月1日至12月31日 | 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 1.行政处罚 2.通报相关部门 4.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
是 | 市、县 二级 |
市、县二级商务主管部门 | 公安 税务 |
7 | 新车市场检查 | 新车市场检查 | 一般监管 | 1.是否按照要求在系统中备案基本信息 2.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报送汽车销售数量和种类等信息。 3.是否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全市汽车零售经营企业 | 不低于5家 | 不定向 | 1年1次 | 1月1日至12月31日 | 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 1.行政处罚 2.通报相关部门 5.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
是 | 市、县 二级 |
市、县二级商务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