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储备肉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应急和调控作用,市商务局研究制定《六盘水市市级储备肉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六盘水市市级储备肉管理办法
2022年10月31日
六盘水市市级储备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管理,提高市人民政府应对肉食市场的调控能力,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备安全,有效发挥应急和调控作用,维护正常的肉食市场秩序,参照《贵州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市人民政府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市场异常波动和调控市场而储备的肉类产品。
第三条从事市级储备肉管理、监督、承储等活动的单位和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储备肉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商业运作”的原则,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
第五条储备肉是市人民政府专项储备物资,其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擅自动用。
第六条储备肉以活体猪、冻猪肉为主,可适当收储牛、羊和禽肉,但收储比例不超过储备肉总量的20%。
第七条市商务局负责储备肉的行政管理,按照布局合理、经济便捷、安全适用、符合标准的原则,审定或委托操作单位审定承储企业资质;制定并督促落实储备计划,规范储备肉管理;对储备肉的数量、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储备肉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申领。委托操作单位按本办法组织实施储备肉入储、轮换和动用。
第八条储备肉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安排、拨付、监督、检查。
第九条 承储企业负责储备肉入库(栏)、在库(栏)、出库(栏)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执行储备肉计划,及时报送储备肉业务信息、财务报表和报告、储备计划和安排建议;办理储备肉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在规定的储备期内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存储安全。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条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养殖、经营、加工企业,有稳定的销售网络,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自愿并能够承担储备肉收储任务和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冷冻储备肉承储冷库应具备下列条件: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符合《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 10408-2013)等有关要求,冷库储存能力需符合储备任务要求。
活畜储备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在选址、布局、设施、防疫、饲料、饮水等方面应符合《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t 10384-2013)相关规定,常年平均存栏需符合储备任务要求,且自繁自养。
承储企业的选择原则上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定程序进行,要体现运输方便、企业规模大、靠近中心城区等优势,申报条件均不具备时,承储企业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储备肉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一)因承储企业原因被取消存储计划的企业,2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储备肉承储计划。
(二)取得承储计划的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储存地址。如发生变更或改扩建,需按程序重新申报计划。
(三)取得存储计划的企业因日常生产经营、股权结构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需按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市商务局及委托操作单位按要求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根据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请承担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养殖基地、冷库等进行资质审查,确定承储企业、养殖基地、冷库企业,并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单位的名单。被确定的承储企业应签订承储合同及承诺书。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市商务局根据市场调控需要和储备肉补助资金预算规模,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市级储备肉入储计划。结合全市猪肉消费和承储企业实际,活体猪储备由市商务局进行储备,冷冻储备肉储备主要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
第十五条 储备肉补贴资金实行定额管理、分级承担,全额纳入年度预算管理,补贴资金包括储备肉利息补贴、冷藏费、管理费、搬运费和损耗等费用。
第十六条 储备肉补贴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肉类储备补贴标准执行,储备肉补贴资金按照肉类储备的计划、规模、使用范围、补贴标准拨付。储备肉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移和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储备肉补贴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严格制定产出、效益、质量及预期效果等绩效目标,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章 入储管理
第十八条 操作单位根据入储计划与承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根据我市情况,以活体猪和冻猪肉储备为主。操作单位应及时将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市商务局。
第十九条 储备数量及品种:每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市场调控需要,经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及操作单位、承储企业协商后,调整储备肉储备规模和品种,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储备变更计划。操作单位及承储企业每年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数量分期进行储备。活体储备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冷冻储备肉补助资金市县两级财政按照5:5比例承担。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根据入储计划向操作单位提供相关台账和采购证明。
第二十一条操作单位和承储企业应按时落实储备肉入储计划。未经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如遇重大疫情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储备肉入库数不得低于入储计划。
第二十二条因承储企业未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操作单位提出意见报市商务局及时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紧急收购或投放储备肉的,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要求执行。
第六章 在库管理
第二十三条冷冻储备肉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牌相符、账物相符、质量良好和存储安全;活体猪储备由承储企业根据自身养殖场实际情况,本着保护生猪生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产自销。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在非轮换情况下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肉,不得虚报储备肉储备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冷冻储备肉堆码库。
第二十五条 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造成在栏生猪发生疫情或在库冷冻储备肉出现质量问题等及其他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时,承储企业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操作单位,操作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商务局。
第二十七条 活体猪承储企业每年要提供不少于2次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冷冻储备肉承储企业每年要提供不少于3次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定期报操作单位。操作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动用的储备肉进行公证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同步报送市商务局。承储企业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操作单位提出复检要求,操作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公检单位复检,并根据复检结果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操作单位和承储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管理。承储企业应加强储备肉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操作单位,操作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市商务局。
第七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肉轮换,保证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情况下,由承储企业自行销售、加工方式进行处置,涉及费用由承储企业自行负责。
第三十条 冷冻储备肉储备实行定点储备,原则上每年轮换不低于3次,每轮储存不超过4个月;活体猪储备实行定点储备,根据育肥情况适时轮换,原则上每年轮换不低于2次,每轮储存不超过6个月;在轮库期内,储存数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0%(30%用于轮库)。
第三十一条 储备肉轮换出库期间,承储企业应按计划及时、保质、等量轮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由操作单位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操作单位应对承储单位的轮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商务局。
第八章 动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因市场调控或应急需要动用储备肉时,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操作单位及承储企业下达出库计划,由市商务局和操作单位组织储备肉出库。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动用储备肉计划(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资金使用安排),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动物疫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市或部分市(特区、区)肉食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调控市场和应急动用储备生猪活体的结算价格,原则上按照略低于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确定。动用冷冻储备肉参照入库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核定。
第三十六条 操作单位和承储企业应及时落实储备肉动用计划,在执行动用计划期间,每日将执行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肉动用计划。
第九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储备肉须达到分割肉国家标准。冻猪肉存储品种为冻六分体,猪分割i号、ii号、iii、iv号肉、排骨和蹄膀等(排骨和蹄膀等合计不超过日常最低库存量的10%)。国内冷冻储备肉产品应在入库前30天内生产,进口冷冻储备肉产品应确保入库前剩余保质期不低于6个月,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动物产地检验检疫合格证和屠宰检疫合格证等证明,对进口冷冻储备肉应附相关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第三十八条 储备活体猪应为已检疫合格的牲畜活体。
第三十九条 特殊疫情期间,储备肉入库前,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追溯凭证,并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储备肉数量检查应对悬挂市级储备肉标识卡的专垛、专库进行现场清点,查看进货台账、库位平面图、垛卡、原始码单、在库冻肉数量、在栏生猪数量等,核查在库数量。
第四十一条 储备肉质量检查应查看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相关记录文件、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存储管理和产品包装标识等。
第四十二条 建立储备肉统计报表制度。操作单位应在完成入储、出库计划,或发生其他进、销、存变化情况5个工作日内,编制《市级储备肉进销存统计表》报送市商务局。同时操作单位及承储企业要按月自行检查并更新台账,以备市商务局及相关部门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商务局及操作单位要经常对承储企业进行常规检查,市商务局全年检查不少于4次,操作单位每季度检查不少于2次。
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督促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对存在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对储备数量不实、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屡次整改不到位的,按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必要时可终止储备合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