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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0-12-11
来源信息:
六盘水市商务局
(一)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是独立的中介机构;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3.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4.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贵州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备案类型特别规定:1.需符合《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11144-2015)“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范”要求。2.鉴于贵州省实际,二手车交易市场固定经营场地条件适当调整为:经营场地具有合法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场地租赁期不低于3年。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车辆展示区不低于3000平方米,交易大厅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3.二手车交易市场功能区域划分清楚并设有标识牌,设置和划分查验区、评估区、展销区、交易大厅等功能区域与设施。